条款和条件
可分割性条款——适用法律——管辖地
(1) 如果本业务条款的个别条款完全或部分无效,或存在漏洞,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必须重新编写有缺陷或不完整的条款,以产生一个财务和法律意义尽可能接近有缺陷条款,但有效和/或完整的条款。
(2) 适用法律应为中国法律,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 专属管辖地应为对我方营业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们保留向客户营业地法院起诉客户的权利。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履约地点和付款地点应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
价格-付款条款和条件-违约-保留所有权
(1) 在没有任何单独协议的情况下,价格应为出厂价,包括装载。运输、卸货和包装费用不包括在内,应单独收取。价格中应加上法定税率的增值税。
(2) 我方有权根据成本的总体增长,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我方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前提是从合同签订之日到约定的交付日期已经过去了六周以上,如果此后一直到交付点,我们的供应商的价格或与我们的产品相关的其他成本增加。这同样适用于开放式交付协议。
(3) 客户应支付的金额应在收到风险转移后开具的发票后立即支付,不得扣除。客户最迟应在此后30天内违约。客户必须赔偿我们由此产生的违约损失,再加上基准利率(违约利率)高出8个百分点。应适用法定规则。
(4) 交付给客户的所有货物应保留我们的财产(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直到全额付款。客户应对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承担全部责任。我们有权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投保盗窃、破损、火灾、水和其他损坏的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客户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已经投保了此类保险。因此,客户特此将针对保险公司的所有索赔转让给我们。
(5) 如果客户拖欠全部或很大一部分到期分期付款(包括部分付款)超过十天,并且尽管我们自己设定了合理的付款日期,但未能补救这种情况,我们有权退出合同。如果我们收集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这将构成撤回声明。如果就客户的资产提出破产申请,且在十天内未撤回,则同样适用。如果客户未能遵守退货要求,或者受保留所有权约束的产品有丢失或损坏的风险,我们有权占有受保留所有权限制的产品。为此,我们可以访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所在地。如果我们收回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客户应承担相关费用。
(6)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是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商品加工、组合或混合的,我们将按照保留所有权产品的价值与其他加工、组合和混合商品的价值的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
(7) 客户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将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然而,它特此将转售产生的所有应收款转让给我们。
(8) 如果客户不接受,我们有权索赔由此产生的补充费用(如存储成本),并在必要时最终销售产品。
(9)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都不得使用自己的应收款进行抵销。作为例外,这不适用于根据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无争议的应收款。除非我们已书面确认客户的投诉,否则客户无权以保修索赔为由拒绝付款。
责任
(1) 我们的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都应限于意图和重大过失(必须相应地解释和调整这些业务条款中的相反责任限制)。任何此类责任应限于可预测的、通常产生的损失。具体而言,对于不代表合同实际目的的情况,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也不承担因轻微疏忽而违反轻微合同义务和/或因合同产生的非轻微附属义务的责任。这不适用。
a) 在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尽管只是在我们当时或应该意识到这种风险的情况下)。
b) 如果由于我们没有保证的条件而造成损失。
(2) 在合同执行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订单中明确或固有的客户意愿处理的客户订单的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因此侵犯第三方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使我们完全免受任何相关索赔的影响。
(3) 我们承担的任何责任都应仅针对作为合同合作伙伴的客户。涉及的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根据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提出任何索赔。
缺陷索赔(保修)
(1) 我们保证,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风险转移时具有约定的条件,或者如果没有就其条件达成协议,则产品和服务适合正常使用,并且其条件与同类物品的习惯条件相同,以及客户可以基于该类别期望的内容。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未适当存储、安装、调试或使用我们的产品。
b) 用于正常磨损。
c) 维护不当。
d) 在使用不当运营资源的情况下。
e) 如果第三方未明确批准的维修或其他工作造成损失。
(2) 客户有义务立即仔细检查我们提供的产品。如有任何明显缺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如果在3天内没有通知明显缺陷,则交付的货物应视为已获得批准。风险转移后三个月的排除期适用于以后才变得明显的缺陷。保修权应在该期限结束时失效。保修期内的缺陷也必须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最迟不得晚于缺陷出现后3天。
(3) 我们只承担维修产生的费用,特别是差旅和运输费用,前提是客户没有将交付给我们的产品转移到最初发货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我们将承担更换货物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原则上应将替换交付至产品最初发货的地点。
(4) 除上述(1)至(3)项所述的缺陷索赔外,不包括客户提出的缺陷索赔。因此,对于产品本身未发生的损坏,以及客户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也不能从剩余批次的缺陷零件交付中获得任何权利。
装运-交付-风险转移
(1) 在传统销售中,关于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期(履行时间)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规定,在网上销售中,这些协议至少必须以文本形式规定。及时履行应以客户和我们之间已澄清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为前提,并且客户已履行其应承担的所有义务,例如已支付定金。
(2) 我们将被视为遵守了规定的交货期,在该交货期结束时,我们的产品已出厂或我们已宣布准备好装运。如果需要验收程序,则验收日期应具有决定性;这不适用于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情况。
(3) 如果我们不能按时交货,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如果我们不对延迟负责,例如停电、进口困难、工厂或运输问题、罢工、不可抗力或我们的供应商延迟,则交货期应合理延长。如果我们在合理的延期后仍不能交货,那么客户和我们自己都有权退出合同。因此,客户不得要求赔偿损失。
(4) 如果客户能够合理地接受这种情况,我们将有权进行零件交付。
(5) 如果由于客户负责的情况导致装运或验收延迟或未能进行,则在我们通知客户准备装运或验收后,风险应立即转移给客户。
合同订立
(1) 在传统销售期间,除非个别报价中规定了不同的时间限制,否则我们的报价最长有效期为30天。当在该期限内接受报价、我们提供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我们执行订单时,合同将生效。
(2) 我们在签订合同期间作出的意向声明应始终以我们自己的供应商正确及时地交付为准,除非我们自己对任何错误交付或未能交付负责。如果合同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执行的,例如由于某种产品的不可用,我们将立即通知我们的客户这一事实。任何已部分或全部支付的对价应立即予以补偿。
(3) 我们保留更改招股说明书、报价单和书面文件中技术和设计条款的描述和细节的权利,并作为技术进步的一部分对性能、设计和材料进行更改的权利,客户无权从中获得任何权利。与我们的产品有关的细节(技术数据、尺寸等)都应接近和近似;除非在这方面提供了明确的书面担保,否则它们不应构成担保条件。
(4) 我们保留样品、图纸、成本估算等(包括电子格式的)的所有权和版权。未经我们同意,第三方不得访问它们,必须根据要求立即归还。